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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3年12月5日长治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治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长治市科协)是长治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长治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长治市科协是山西省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山西省科协指导。
第二条 长治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创环境,调结构,全面建小康的基本目标,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长治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县、市、区科协)及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企业科协)组成。
第四条 长治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长治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中介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及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长治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长治市科协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长治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长治市科协委员会是长治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长治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长治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长治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协和企业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长治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长治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长治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长治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长治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长治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长治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长治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长治市科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长治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长治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长治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长治市科协的工作。
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长治市科协的日常工作由专职主席和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长治市科协顾问。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是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长治市科协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长治市科协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长治市市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长治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长治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长治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接受长治市科协的领导,执行长治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长治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长治市科协代表大会。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长治市科协,须经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凡违反长治市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市、区科协和企业科协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科协和企业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长治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长治市科协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科协由县级学会和企业、乡镇、街道科协及其直属基层组织组成。企业科协由本企业学会和直属基层科普组织组成。
第三十三条 县级学会及企业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协及企业科协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科协及企业科协执行长治市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长治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科协及企业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县、市、区科协及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长治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县、市、区科协及企业科协章程,选举县、市、区科协及企业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乡镇科协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村科普分会。街道科协负责指导社区科普分会或小组的科普工作。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其它收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四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科协经费的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长治市科协会址设在长治市。
第四十七条 长治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及《山西省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长治市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四十八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长治市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学会章程。县、市、区及企业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和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试行的《县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制定、修改县、市、区及企业科协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治市科协。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长治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长治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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